山西一名货车司机从广东中山拉了一车货物运往海口,途经徐闻过海前,车上10箱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被查获,经鉴定为“危险货物”面临处罚;司机和发货人均称并不清楚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属于危险货物,且产品包装上也没有危险货物标识;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回应:当事司机若不知情,可提供证据争取减免处罚。
今年9月3日,山西的大货车司机温先生通过某APP承接了一趟由广东中山到海南海口的货物,网上显示需要运输的物品为普通货物,其中包括木门和纸箱。
“装货时我确实见工人装了10箱聚氨酯泡沫填缝剂。不过,产品包装上并没有危险货物的字样,也没有危险货物的标示。所以,作为一名普通的司机,哪里能判定它是不是危险货物呢?”温先生说,9月3日下午,他将货车开到广东中山一家木制品公司拉货,厂方安排工人装货时,将10箱由江门市冠固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固达A2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装车。在温先生看来,这些货物就是普通建材。
温先生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显示,样品名称为“冠固达A2聚氨酯泡沫填缝剂”,受检单位、生产单位和委托单位均为:江门市冠固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,检验结论为:符合标准规定 C3要求。
9月4日早上8点30分左右,温先生开着货车到达徐闻海安港,准备过海将车上货物运往海口时,当地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对货车例行检查,当场认定10箱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涉嫌为“危险货物”,并对产品抽样进行了检验。
9月5日,经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(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)对样品进行鉴定,证实冠固达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为“危险货物”。
徐闻县交通运输局遂向当事人下达《违法行为通知书》,以其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,擅自使用闽BP×××9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,违反了相关规定,依法拟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。
记者注意到,我国《危险货物包装标志》(GB 1902009)规定,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相应编号,应标示在每个包装件上,且所有包装件标记应明显可见且易读,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效果,应标示在包装件外表面的反衬底色上。
“南方生产不了,我们是委托北方的企业生产的。”9月15日上午,江门市冠固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先生向记者坦言,上述产品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。
既是委托生产,为何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信息?产品包装上为何没有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识呢?对此,杨先生没有正面回答,而是追问记者“有何诉求?”,并称这是(行业)通用做法。
“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将产品送检经鉴定,才能最终认定属于危险货物。产品包装上有厂名厂址,所以作为普通的司机,根本无法判定属于危险货物。”温先生说,接到违法通知书后他觉得自己非常无辜,多次与发货人和收货人联系,但没有人愿意为此买单。
9月15下午,记者拨打发货人何女士电话了解情况时,对方称自己只是委托司机到厂里将门运往海口,工人装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她并没有看到,且经过了解,产品包装上无危险货物的标志,她并不知道这些东西属于危险货物。
收货人朱某则称,至于产品是不是,只要是市场上流通的他就可以购买,如何运输他管不了,他只是收到货物后付运费,其他与己无关。
9月15日上午,徐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庞先生告诉记者,温先生运输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经权威机构鉴定属于危险货物,而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。因此,才向温先生下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。不过,如果温先生认为自己不知情,且收取的只是普通货物运费,可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以及相关证据材料,向运管部门说明情况,争取减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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